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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度丨临沂市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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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1-07 02:57:12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相互连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单位)等。

  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相互连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 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统筹工作。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数据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备案。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核,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做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维、管理等相关工作。

  政务部门要县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担、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论证审核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来进行管理。市直部门、单位向市大数据局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以及最近3至5年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等。

  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共建单位,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采用集中申报方式,每年8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特殊或紧急状况下,可即时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前,应就项目建设内容、功能设计等与市大数据局沟通。市大数据局应组织进行预审,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等进行审核检查,指导、协助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优化建设方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大数据局预审指导意见,编制完善建设方案,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市大数据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最大限度地考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利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投资概算等进行论证审核,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汇总项目投资概算,报预算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确认实施的项目进行预决算审核及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相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市大数据局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国家相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经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意见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部署、分年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规划,提报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市直部门和县区编制的各类规划计划,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相衔接、不冲突。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按照年度建设规划安排,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建立完整责任制,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由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及采购文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五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并确立项目牵头部门。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试运行的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和资本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项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事先向市大数据局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论证、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档案建设,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并将电子档案及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上传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投资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评测评估机构对新开发的业务软件进行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向市大数据局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有: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业务软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依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通过后向市大数据局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原则上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项目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主要内容有: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向市大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负责选取重点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组织对系统运作情况、应用效果等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纳入市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未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共享数据资源的,不予通过验收,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依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规划阶段明确系统等级保护级别,按照级别对应的国家标准开展建设,系统运行后跟进落实测评、整改,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在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建设方案情况,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大数据局提供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结合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积极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联的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等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导致非常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相关的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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