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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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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10-22 19:20:45

  信息来源: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

  现将《灌云县推进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逐步优化政务服务,在全县范围内推进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改革,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若干政策措施(第1号)快速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灌政办传〔2023〕6号)、《连云港市推进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连市监〔2023〕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对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店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做流程再造,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要求,通过部门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提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的线上线下双融合、一体化集成服务。

  (一)服务内容。对市场主体利用已有建筑物设施,开办服务社区群众日常生活的小规模零售店,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对需要申请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已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集完成,无需申办)、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时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备案(仅限企业在零售经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时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卷烟零售时需办理)、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审批(选办)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一次集成办理、多证联发服务。

  (二)办理方式。线上办理,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通过在灌云县政务服务旗舰店“一件事”办理专区设置开办便利店“一件事”受理模块,采用“智能导引、一表申报、证照免交、信息预填”等智能化方式集成服务,实现“网上办” “掌上办”。线下办理,在各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厅开设“一件事”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工作模式,同时积极推行导办帮办、预约快办等便民服务手段。

  (一)精简申请材料。整合市场主体申请开办便利店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审批(选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备案、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等5个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清单(见附件1)、一张申请表格(附件2),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有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二)优化办事流程。建立跨部门联动审批服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店“一件事”业务流程(附件3),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烟草专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对开办便利店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统一受理、集成办理服务,实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多次复用”,减少申请人必须参与的环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开办便利店“一件事”跨部门、跨业务、跨层级的特点,要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及职责,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联合抽查,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实施更精准有效的监管。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强化审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逐步的提升精准预警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改革,是满足企业群众对政府服务便利化期盼的重要举措,所涉及的各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明确责任科室抓好工作落实。

  (二)细化工作分工。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改革工作,负责统筹指导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备案事项审查办理;县城管局负责统筹指导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审批(选办);县行政审批局支持做好业务系统相互连通和数据实时共享工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统筹指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三)加强运营推广。要充分的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一件事”改革,做好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服务推广工作。在运营过程中,通过发送调查问卷、收集意见建议、好差评跟踪分析处理等方式及时了解群众对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开展功能、流程、内容的持续优化迭代升级工作,不断的提高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服务便捷度、社会认知度和群众满意度。

  市场主体利用已有建筑设施,在商业中心区、居民社区、写字楼、乡镇所在地、交通要道和枢纽、加油站以及人流量较为密集或人口密度较大且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区域,开办小规模便利店、超市,主要销售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烟、特色商品、出版物以及应急性商品,依据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营业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

  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新设)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已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集完成,无需申办);

  2.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时需办理);

  3.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备案(仅限企业零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时需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联的资料。按照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第四十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屏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位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和备案;

  )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切实保证食品可追溯;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

  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1.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5.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3.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4.经营场所(含食品经营)、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标注实际使用面积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经营特殊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特殊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示意图,专区专柜设立的提示牌图片样式(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等材料。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现场制作无需提供)

  提供自动售货设备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一、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新开办便利店“一件事”的申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办理开办便利店“一件事”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负责。审批单位已明确告知办理所需许可条件、办理所需材料、办理所需流程,本人(单位)已全部知悉并承诺能满足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企业申请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限零售),企业所配备人员、经营场所、库存条件、配备设施设备及所经营(零售)产品符合法定要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于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本(人)单位明知是所建造(设置)设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单位设置的规格为内容为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要求及使用材质和建设施工等方面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本(人)单位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依法承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在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后,将遵循审慎和负责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接受行政主任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积极努力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作出补正、终止以及撤销等决定,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

  (承诺公司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承诺单位信用代码或者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如已经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集完成,无需申办)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制售(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是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否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