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江苏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检验测试公司采样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对该公司排放口编号DA001RTO废气排口中的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等因子开展比对监测,14时55分左右开始检测,16时35分结束,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1个小时40分钟检验测试单位无法出报告中显示的3组检测数据。
执法人员初步推断,该检测的采样过程存在疑点。通过调阅企业视频监控,最终发现采样员在采样期间未按照规范更换采样头。通过进一步调查,检验测试公司采样人员对视频监控内容表示无异议,承认由于采样平台较小,当时低浓度颗粒物检测设备显示压力较小,颗粒物浓度较低,为了省事在检测期间未按规定更换采样头。在实际检验测试中仅使用了一组耗材,剩下的四组耗材(包含两组空白样)直接贴上标签送交实验室检测,因此实验室出具的数据仍为五组,由于颗粒物浓度较小,样本检测数值差距也较小,检验测试公司在样品审核环节也未提出异议,最终直接分析样本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种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规定,依法对江苏某专业检验测试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严谨的方法做好检测工作。但个别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扰乱市场秩序。对于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行为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